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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名人“洗牌”进行时:有人被抓,有人升官 ******

  中新网北京2月3日电(刘星晨)2023年伊始,体育圈并不平静。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市体育局原巡视员李亚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李亚光何许人也?他曾作为主教练带领中国女篮获得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亚军。此消息一出,体坛名人被“查”名单上又多一人。

图片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截图。

  但与此同时,也有包括田径名将苏炳添、巩立姣等人“升官”解锁新身份。不知不觉间,一场体坛名人的“洗牌”正在悄然进行。

  有人“被抓,都是什么身份?

  提起“被抓”,或许大家最先想起的还是国足前主帅李铁。“千疮百孔”的中国足球经历了一个寒冬。

  去年11月底,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资料图:图为中国男足前主帅李铁在场边指挥。

  他也成为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首位被调查的主教练。彼时,距离2009年中国足坛“反赌扫黑”风暴已有13年。此事一出,网友们纷纷问道:李铁被查,会不会掀起中国足坛新一轮“反腐风暴”?

  很快,这种疑问便有了回应。继李铁被查后,中国足坛再起波澜。

  半个月前,据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消息,中国足球协会第十一届执委会成员、原秘书长刘奕,常务副秘书长兼国家队管理部部长陈永亮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资料图:陈永亮。图片来源:IC photo

  曾出任过国家队管理部部长、中超联赛部部长等职务的陈永亮被不少资深足球迷熟知。而在中国足坛上次反赌扫黑风暴中,陈永亮曾与主管裁判工作的李冬生有过紧密联系,后者被判入狱。

  然而,体育圈并未就此平静。

  同样是在今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副司长胡光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

图片来源:网友评论截图

  再到2日晚被调查的李亚光,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已经先后有多人被查。

  出生于1958年的李亚光曾入选中国男子篮球队,多次参加国际邀请赛、亚洲与世界性比赛。退役转型为教练后,还曾作为中国女篮主教练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获得亚军。此后,他还曾担任第七届中国篮球协会副主席以及重庆市篮协主席。

  值得注意的是,他已经于2018年退休。

  有人“升官,哪些体坛名将解锁新身份?

  竞技赛场打拼多年后,不少荣誉等身的运动员也在近期实现“升官”,备受关注。

  去年12月召开的国际乒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选举中,国乒名将刘诗雯和印度运动员阿昌塔共同当选国际乒联运动员委员会主席。这是国际乒联首次产生一男一女两位运动员委员会主席。

资料图:图为刘诗雯在比赛中。 中新社记者 王刚 摄

  已过而立之年的刘诗雯职业生涯斩获过20个世界冠军,2016年获得里约奥运会女子团体金牌。2015年和2019年,刘诗雯两次荣获国际乒联“年度最佳女运动员”称号。

  此番当选后,刘诗雯表示,很荣幸能得到世界各地运动员的支持。“国际乒联运动员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平台,希望我能够在这里发挥更大的作用。未来我将继续学习、努力为运动员争取更多的利益。”

  今年年初,中国田径协会公布了第十届执委会名单,百米“飞人”苏炳添、东京奥运会女子铅球冠军巩立姣当选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此外,孙海平、丛玉珍作为教练员代表也入选这份名单。

图片来源:中国田径协会网站截图

  其实早在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前,苏炳添便已经“身兼多职”。世界田联运动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暨南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广东省田径协会副主席……

  1月14日,中国女篮名将杨力维在社交媒体晒出图片表示,“能够当选本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我倍感荣幸。新征程,新挑战,我深感责任在肩并将全力以赴。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更好的尽责履职、建言献策。为推动广东省体育事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图片来源:杨力维微博截图

  而据山东省政府网站山东省体育局“领导信息”栏目显示,乔云萍已任山东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作为乒坛名将,乔云萍在职业生涯中曾斩获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女子双打冠军、全运会混合双打冠军、亚运会女子双打冠军、世乒赛女团冠军等多个冠军。

  执教生涯中,乔云萍先后培养了包括张继科、陈梦、李晓霞在内的多名国乒选手,颇为传奇。

图片来源:山东省政府官网截图

  据公开资料显示,乔云萍在离开教练员岗位后也曾担任山东省体育局副局长、山东省妇联兼职副主席等职务。

  在体坛名将“升官”后,提到最多的便是“尽责履职,为运动员争取更多权益”。用网友们的话说就是——专业人做专业事。(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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